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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

  • 2022-08-31 08:50:00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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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相关汽车生产企业、网络拼车企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单位: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迅速,为方便出行、减少污染、改善交通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市场前景广阔。同时,其运营和服务高度依赖实时高精度坐标、高清影像等数据支持。为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业态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现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和实施明确如下。

1.智能网联汽车在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营、服务和路测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图像、点云、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按测绘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各类车载传感器、智能网联汽车的制造、集成和销售,不属于合法测绘活动。

2.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目前市场运营的情况来看,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的多是车企、服务商和一些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而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只是获得驾驶辅助等服务,并不是参与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

三是需要从事相关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工作的车企、服务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测绘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测绘活动,受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承担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业务,并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支持。

四。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的编制等。是外国投资的禁区。获得这些专业测绘资质的内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目前已经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售后和运营服务的企业,有传输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境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或计划。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外报批或审图程序。在此之前,他们应该停止海外数据传输。同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尽快申办制作导航电子地图等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

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行政效率,为相关企业申请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提交导航电子地图和政策咨询提供便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涉及的测绘活动和地理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通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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